清環連州罰﹝2021﹞1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名稱: 連州市西江鴻運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882MA4UXDN11E
地址: 連州市西江鎮大嶺村委會谷車村
本機關于2021 年 9 月 27 日對你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案開展調查。經調查,9月27日,本機關檢查時你單位正常生產作業,你單位將生產廢水用于噴淋作業,部分噴淋廢水未進入沉淀池收集沉淀而是直接排出外環境(礦山1號采礦區入口處路面有噴淋廢水沿路邊水溝流出廠外)。根據你單位《連州市西江鎮大嶺谷車路面大理巖礦開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及批復文件(連環﹝2016﹞47號)文件要求,生產廢水用作工作面和道路的噴灑用水在地面蒸發、消耗,不外排。以上事實有 《現場現查(勘察)筆錄》、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你單位項目環評及批復文件等相關證據材料 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本機關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于12月4日向本機關提交了《行政處罰申辯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
你單位申辯書提出的意見主要包括:一、你單位于2021年8月主動對臨時堆場進行邊坡治理、復綠,加設排水溝渠、沉淀池,道路降塵采用定時定量噴灑系統,進行了全方位的整治。二、經你單位自行排查,9月27日本機關檢查時污水外流的原因是定時定量降塵噴灑系統發生故障,你單位立即更換并在低位增設了污水收集池,以防后續出現類似事件。基于以上兩點理由,你單位提出減免處罰。
經研究,本機關對你單位提出的申辯意見予以部分認可,理由如下:一、你單位在噴淋水(生產廢水)外排的行為被發現后及時采取改正措施,停止噴淋,并采取封堵外排處、修復擋壩等措施減小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二、你單位在2021年8月自行完善相關措施的情況,與你單位本次環境違法行為及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無關聯。對于你單位提出的減免處罰要求,考慮你單位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的情況,根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規定(試行)》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將你單位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情況、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后及時中止、改正,沒有造成環境危害后果情況納入從輕處罰情節考量。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規定(試行)》,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拾壹萬貳仟伍佰元(¥112,5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 指定賬戶 (詳見《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 清新區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唐先明 電話:0763-6601673
地址:連州市呂仙路18號 郵政編碼:513400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首頁
政務公開
資訊中心
政務服務
招商引資
走進連州
網絡問政
粵公網安備 44188202000031號